2015年4月22日 星期三

言論自由

言論自由
    這陣子政治、法律都變成顯學了。凡事都牽扯上了政治。層次更是屢屢必稱憲法,毀憲之控訴不絕於耳,令人驚嚇。自認本身並不是政治、法律的專家,也幸好不是。但是想到自古以來,大家想到言論自由的定義,好像被政治、法律的人重新解讀運用,也失去了道理。不得不從感受來提一提言論自由的道理。

    從極權統治下的國家,為了禁制反對的聲音,鞏固領導,通常由國家掌控宣傳工具。對於反對意見,多採取高壓的策略,文字獄等迫害反對意見,迫害新聞自由者多是。在歐威爾(George Orwell)的小說,動物農莊和1984中,有很具體的描述。

    言論的對象可以說是對不同意見的對象,採取說服或攻擊的言論,或是為了沖淡其新聞影響力。但是,若是對象是國家以外的團體或是人民,利用所謂地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,人們真的能夠毫無保留、肆無忌憚地對不同意見的人進行言論的攻擊嗎?這樣,若是以比之道,還諸彼身,是否可以稍稍感同身受,而有一點同理心?
    對自己立場的依據,尋求合理化的論點。但是,是否理性?是否為了自己的立場、信仰而扭曲、捏造理論數據來掩飾自己的論點。

    在計程車上或是巴士車上,在行程中無法下車的狀態,或是在一個密閉的空間,在一定時間內無法離開。這時候,司機播放和你的理念不同的宣傳影片、聲音。請問你可以忍受多久?根據研究,人在不同的資訊中,自然會搜尋並過濾符合自己喜好的訊息。

    書籍、宣傳品等可以擺放在書店、或是網路上的某一個角落,重點是閱聽者有選擇購買或不購買得自由。這個部份,就是政府應該保障,允許人民有言論的自由。但是攻擊個人名譽或隱私等,則應該由法律來保障個人的名譽和隱私。

    這樣說,訊息的傳播管道、工具,可以從具備侵略性與非侵略性來看,侵略性的宣傳工具即不管閱聽者的感受,閱聽者無法選擇,直接對閱聽者侵襲的一種宣傳方式。例如在交通工具上播放宣傳影片等。一般侵略性的宣傳手段如示威、遊行、抗議,在大家行程的必經之地大聲地喧嘩、吵鬧、廣播等。非侵略性或侵略性較低的活動如靜坐等。

    一般而言,宣傳的主題有政治的、宗教的、運動的、音樂的、商業的等主題。其中,政治的與宗教的主題具備價值的判斷,在美國校園中,建議教師不要評論,因為容易有爭議。當然,從上課課程內容相關的角度來看,應該有些是可以討論的,但是至少應該從公平的角度,呈現正反兩造的論述。

    溝通的技巧

    言論自由(freedom of speech)指按照自己的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政治權利。包括尋找、接收、發送訊息或思想的行為。但是,言論自由的權利,仍有部份限制,例如毀謗、中傷、猥褻、煽動仇恨、侵犯版權等。表達時,也應該注意時間、空間和尊重。

    根據自由論壇組織,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。但是,不能被用來作為發表暴力、毀謗、煽動顛覆或猥褻言行的自由。民主國家也禁止可能激起煽動種族或民族仇恨的言論。這個限制的範圍可能有灰色模糊的通常這個部份以法律案例來呈現。2014年四月,NBA快艇隊史特林的失言風波,導致可能失去球隊經營權。

    言論自由從只有統治者可以掌握宣傳工具,到多元掌控宣傳工具。可是,多元掌控宣傳工具的結果,變成多元的價值觀,或是各自為自己的立場辯護,社會失去公正、理性討論的空間。對於在一個社會,存在不同的意見,而媒體具備公平、公正報導、宣傳的理想境界。這有賴具有高度道德與認知的公民和媒體工作者,顯然,目前並沒有這樣的條件。

參考文獻

聯合國(1948),世界人權宣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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